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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2)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5 09:07:22 人浏览

导读:

2001年11月17日凌晨,在甲市郊区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接到报案后,甲市公安局迅速组织侦查人员赶往事故现
2001年11月17日凌晨,在甲市郊区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接到报案后,甲市公安局迅速组织侦查人员赶往事故现场。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自行车,自行车已被摔坏,在尸体旁边留有被害人的大滩血迹。在离尸体不远处有汽车紧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在被害人手腕上,带着一块上海牌手表,手表已经被摔坏,时针指在6点05分。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经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作出的结论是:被害人系男性,40岁左右,身高177cm,根据其伤势可判断,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有位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曾告诉过她,交通事故发生时,他刚好路过离事故现场1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司机打开车门看了看,然后飞速逃离现场,他看到司机是市化工厂驾驶员杨某。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查明,6点05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甲市化工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杨某17日6点10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杨某与同车的陈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

  问: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分别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

  2、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哪些?属于传来证据的有哪些?

  3、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无罪证据的有哪些?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哪些?

  [解题思路]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种类,明确各种证据的特点以及相互间的区别。

  [参考答案]

  1、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有:解放牌大卡车漆皮脱落痕迹;被害人血迹;被害人尸体;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被害人骑的被摔坏的自行车。

  属于书证的有:时针指在6点05分的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事故现场不远处的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的里程碑;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证明司机杨某7日6点10分回厂的出车登记表。

  属于证人证言的有:妇女张某的证言;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的证言;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

  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辩解。

  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所作出的结论属于鉴定结论。

  侦查人员拍摄的现场全景照片是勘验、检察笔录。

  2、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妇女张某的证言;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的有:妇女张某的证言。

  3、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无罪证据的有: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时针指在6点05分的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事故现场不远处的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的里程碑和证明司机杨某7日6点10分回厂的出车登记表共同组成无罪证据。属于言辞证据的有:妇女张某的证言;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的证言;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所作出的结论。

  [分析及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了七种证据,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物证,是指以其存放的地点、外部特征及物质特性等起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物质痕迹。解放牌大卡车漆皮脱落的痕迹是以其外部特征起证明作用的物质痕迹;被害人血迹是以其地点和物质特性起证明作用的物质痕迹;被害人尸体、被摔坏的手表和自行车是以其存放地点、外部特征起证明作用的物品,所以都是物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件和其他载体。时针指在6点05分的被摔坏的手表是以其所表达的“事故发生在6点05分”来起证明作用的;里程碑是以其表达的“事故发生地距离甲市15公里”来起证明作用的;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是以其记载的“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在事故发生时经过事故发生地”来起证明作用的;出车登记表是以其记载的“司机杨某11月7日6点10分回厂”来起证明作用的,所以都是书证。

  证人证言,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将自己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妇女张某、厂调度员和同车的陈某,都是将自己直接或间接所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向公安机关作了陈述,所以他们的陈述都是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承认犯罪并交待犯罪事实的陈述和否认犯罪,或者虽然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罚、不追究刑事责任等而进行的身边或解释。本案犯罪嫌疑人杨某否认犯罪的申辩属于犯罪嫌疑人辩解。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有关案件某个专门性问题的书面鉴定意见。本案法医对被害人尸体进行检验所作出的关于死亡原因的结论属于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亲自观察、亲自感受到的同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及尸体等情况的描绘和文字记载。本案侦查人员拍摄的现场全景照片是对犯罪现场的描绘,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2、在刑事证据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

  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即能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凡是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但是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是就肯定意义上的直接证据而言的。否定性的直接证据只要能够据以否定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直接证据。

  妇女张某的证言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因此是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辩解以及同车的陈某否认发生过事故的证言,可以否定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因此也是直接证据。

  根据证据的来源、出处的不同,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而是通过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就是传来证据。

  妇女张某的陈述不是她亲眼目睹的,而是听其丈夫转述,因此属于传来证据。

  3、刑事证据理论上,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是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可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即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和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都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属于无罪证据。根据时针指在6点05分的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事故现场不远处的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的里程碑和证明司机杨某7日6点10分回厂的出车登记表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驾车撞人,其驾驶的解放牌大卡车时速须达到每小时180公里,这是不可能的。因此三种证据结合起来构成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把证据分为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证据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来反映、以语言形式表现的证据就是言辞证据。言辞证据是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对客观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是由人的心理状态、思维活动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叙述的形式提供的,并且固定在笔录当中。

  妇女张某的证言;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的证言;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所作出的结论均符合言辞证据的特点,鉴定结论虽表现为书面形式,但是它是鉴定人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的看法、意见,是其主观上对客观事实的反映现象,只是其表述形式是书面的,因此鉴定结论应是言词证据。因此上述证据都是言辞证据。

  [特别提示]

  在证据种类中,尤其要注意物证和书证的区别、物证和勘验、检查笔录的区别、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的区别。在证据分类中,尤其要注意的是否定性直接证据和肯定性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方面的区别、传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二者切不可混为一谈)以及无罪证据并不等同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证据,有罪证据也不等同于控诉方提供的证据,鉴定结论应属于言辞证据,勘验、检查笔录应属于实物证据。

  1999年5月初,某市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严某贪污本公司30万元财产。检察院经立案侦查认为,严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逮捕,即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贪污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9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合议庭在质询中发现,严某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合议庭便建议公诉人补充起诉,公诉人当庭表示拒绝。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贪污罪和和新发现的挪用公款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严某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担心对此罪不予认定,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但贪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作出了判决:判处严某犯贪污罪处五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严某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为尊重被告人意见,未经审查就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2000年3月,某市检察院又发现了严某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检察机关据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抗诉审查后,作出了再审决定书。经再审审判后,法院认定严某犯有挪用公款罪,处以相应刑罚,并将此刑期与原判贪污罪之刑期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决定了执行刑期。问:

  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2.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法院在二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法院在再审程序中有何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一审过程中辩护人申请传唤新的证人到庭时、以及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时的处理程序;合议庭评议案件;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的处理;再审程序对新事实的处理。

  [参考答案]

  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形:

  (1)公诉人对法院作出的补充起诉的建议,不应当庭表示拒绝。是否补充起诉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经审查后决定。

  (2)检察院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后,不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2、法院在一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不应决定中止审理。合议庭对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可以延期审理。

  (2)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挪用公款的事实时,检察院未补充起诉,法院不应对该事实进行审判。法院只能就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

  (3)合议庭在开庭审理后不应未经评议即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只有对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能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法院在二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1)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要求,不应未经审查就准予撤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2)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要求,不应以决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应用裁定书准予撤回上诉。

  4、法院在再审程序中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法院不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新的证据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追加新罪。应当通过检察院重新起诉进行审理。

  [分析及依据]

  1、(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3条规定,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因此,本案补充起诉的决定,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

  (2)《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中检察院并未认为原审裁判有错误,因此不应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最高法《解释》第117条第3项规定,对于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情形,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检察院应当重新起诉。

  2、(1)最高法《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1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本案申请传唤新的证人到庭,符合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因此应适用延期审理。

  (2)最高法《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判。因此,法院只能就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

  (3)《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因此合议庭作为基本的审判组织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评议,作出评议结论,在案情特别重大或特别疑难或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才能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3、(1)最高法《解释》第239条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当然,根据最高法《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2)最高法《解释》第239条规定,(同上)上诉人的撤回上诉要求是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二审法院准予撤回上诉应当制作裁定书,而非决定书。

  4、根据最高法《解释》第117条第3项规定,对于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情形,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原审裁判纠正错误的程序,对于原审因证据不足而宣布无罪的判决,检察机关只能通过提起新的诉讼来追加新罪,而不能在再审审判中直接改判。

  [特别提示]

  1、注意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的区别(《刑事诉讼法》第165条、最高法《解释》第181条)。

  2、注意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新事实、新证据的处理(最高法《解释》第17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3条)。

  3、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撤诉的处理与上诉期内撤诉的区别(最高法《解释》第239条、第232条)。前者应经法院审查,后者以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

  判决生效后,发现新的事实、证据的,检察院应当重新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000年3月的一天深夜,某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林某因工作任务紧,加班结束后回家。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人(郑某)行动鬼鬼祟祟,举止反常,好像怕被人看见,林某断定此人很可能是实施了不法行为,遂将其扭送至区公安分局。经侦查人员讯问,郑某起初矢口否认做过违法的事,后来供认当晚深夜进入一居民室内欲抢劫,并对女主人进行强奸,因女主人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郑某见情势不妙,于是逃走。途中被审判员林某看见,扭送其至公安局。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郑某的母亲张某(5年前因单位效益不好下岗,一直待业在家,没有收入)为郑某申请取保候审,公安局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并由张某担任保证人。本案经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向人民法院移送了本案所有的案卷材料。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被告人现在逃(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郑某趁人不备,携款逃跑),于是要求区公安局发出通缉令,在全省范围内通令缉拿被告人郑某。将郑某缉拿归案后,区人民法院组成以林某为审判长的3人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中,公诉人发现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合议庭拒绝了公诉人的要求。审理过程中,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检察院遂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再次起诉,法院审查后受理。经法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元,强奸罪有期徒刑5年。并告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当日起1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郑某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以应通过原审法院上诉为由不予受理,于是郑某通过原审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二审时,认为量刑畸轻,遂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未改变原审事实的认定,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元,强奸罪有期徒刑6年。并告之不得上诉。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扭送的情形、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提起公诉时移送的案卷材料、通缉令的发布、回避的理由、上诉程序、二审处理、发回重审案件的上诉问题等知识点。

  [参考答案]

  某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林某扭送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郑某不属于法定应当扭送的对象。

  公安局不应同意由张某担任犯罪嫌疑人的保证人。张某不符合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有固定收入”的法定条件。

  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不应向人民法院移送所有案卷材料。应只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法院审查公诉时,发现被告人在逃,不应要求公安局发布通缉令。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区公安局无权在全省范围内发布通缉令。公安机关只能在自己的辖区内发布通缉令。

  审判员林某不应担任合议庭成员。林某担任过本案证人,应当回避。

  一审法院告之的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有权上诉的表述有误。应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10日内有权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的上诉不应以未通过原审法院上诉为由不予受理。被告人有权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二审时,认为量刑畸轻时,不应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应当维持原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案件作出判决后,不应告知不得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重新审判后,所作的判决是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分析及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

  2、《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张某没有固定收入,不符合法定条件。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本案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因此不应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4、最高法《解释》第117条第1项规定,法院对检察院移送的公诉案件经审查后,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5、《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6、《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项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回避。

  7、《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8、《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9、最高法《解释》第257条第5项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使用附加刑,以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10、《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特别提示]

  1、 扭送的法定情形。

  2、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符合的条件。

  3、检察院提起公诉时移送部分案件材料,只有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才移送全部案卷。

  4、法院审查公诉时,对不同情形的处理。注意最高法《解释》第117条的规定。

  5、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且只能在辖区内发布。

  6、注意回避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

  7、上诉的期限和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84条)。

  8、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最高法《解释》第257条)。

  原审法院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依照一审程序审判,所作裁判可以上诉抗诉。中国政法大学·刘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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