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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司法考试行政法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3 01:49: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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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认清司法考试行政法特点。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让大家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精彩推荐:司法考试辅导:《行政法》高分备考策略司考行政法重点法条集锦司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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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辅导:《行政法》高分备考策略

  司考行政法重点法条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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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新增考点

  司法考试中行政法是“天下第一难考”中最难的科目,是难上加难。行政法理论性强,不好理解,也不好记忆。但是,只要我们找到复习窍门,加强训练,攻克行政法还是不难的。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的把握,首先应在宏观上对该部分在历年考试中所处的位置有所了解,其中也包括对各部门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比例有所把握。因为它们大体上反映了司法考试的特点,考试的重点、考点、难点和疑点所在。通过对历年行政法试题的研究发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体现如下特点:

  一、 在行政法体系内部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单行法律集中了绝大部分考题。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体现司法考试特点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点的或非重点的法律,我们都要进一步找出重点内容,重点掌握。同时熟悉法条背后所隐含的理论。

  二、 行政诉讼法部分号称是行政法考试的“半壁江山”占一半左右分值比例。因为对司法职业来说,每日所面对的就是诉讼案例进行分析。因而,历年司法考试中,行政诉讼法所占分值基本上是一半左右。这说明行政诉讼法永远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

  三、 是行政诉讼法部分考点比较集中,基本上是以受案范围、管辖、原告及证据问题知识点考题居多。因为司法考试的主要题型是案例分析,对于案例分析来说,主要分析的问题无非是这样几个问题。尤其是证据问题占到3分。这一方面是因为证据问题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出台。新往往是考点所在。

四、 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题型开始逐年提高,即所考查的是综合性知识,有些题目已不仅仅限于单个部门的考查,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内容在同一道题出现的情况增多,这从我们对近几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分值统计中的重复计算即可看出。这一特点在其他部门法中也是如此,甚至在整个司法考试中亦然。针对这一特点,要求考生在复习时,应当融会贯通,在各部门知识掌握的基础上做一些综合性训练,增强综合分析的能力。在司法考试复习中,考生往往关注的是对各个知识点的把握,这很容易导致所学知识难以形成一个整体,而是被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点所切割。就一般性的知识把握来说,只有当我们找出各知识点之间的逻辑联系,将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才算真正掌握了这门学科。预计在今后的司法考试中,综合性的试题会逐步增多,考生必须通过多个知识点的综合分析比较才能解答,而原来只凭单个法条的记忆就能够做对题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这种考法在今后考试中将会有跟突出的表现,以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对此,考生在今后的复习备考过程中应更加注意各学科之间的联系,以及各个学科内部知识点的交错。这种综合性题有部门法本身的综合,也有部门法之间的综合。因为社会生活是一个整体,它并不是因法律部门的划分而孤立存在,一个案件往往会涉及几个部门法,这就要求考生培养自己是知识体系的整体把握能力和灵活运用能力。

  五、 要重视对行政法理论的学习。司法考试虽然偏重于实务,但并非不重视理论。近年来考试中有向理论倾斜的取向。行政法与宪法、法理学的关系非常密切,理论性非常强。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同时也是充满哲学的学科。在以往的司法考试中,多数题目是直接以法条为依据而设计的,而近年来的试题中却加强了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理论的考查。前三卷的客观题强调“主观化”,第四卷论述题、分析题等新题型的出现,都说明了这一点。其次,要重视对社会热点为题的关注,要了解行政机关的结构,行政行为的方式,要思考行政案件的特殊性,提高对行政法的感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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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没有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起到激励创新,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作用。它是一种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一种激励和保护机制。采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实行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机制。任何人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均可诉求法院司法保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海关、国家科学技术部等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由于行政程序在打击侵权方面速度快,费用较低,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机制相互补充并通畅、有效运作,积极、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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