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许可法复习指导——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导读: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类型
(一)行政机关(第23条)
(二)授权组织
(三)委托组织
1、一般理论
2、行政许可法的特别规定
① 只能委托给行政机关来进行。
②行政许可的委托必须公开。
包括公开受委托机关名称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③行政许可的委托不能转委托。
④ 与《行政处罚法》相关制度的比较
A《行政许可法》要求委托机关、被委托机关、委托的事项必须公开,行政处罚无此要求;
B《行政处罚法》规定被委托主体可以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行政许可法》则规定被委托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
二、体现高效便民的实施主体制度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1、如何理解“有关”?
集中一般是发生在具有综合管理职能的机构上,如规划部门、发展与改革委等。
2、集中必须符合行政组织法的程序许可权的集中必须要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可以”这个概念,意味着上级人民政府在决定集中问题上有自由裁量权。同时要注意与处罚法的比较,在程序上国务院可以直接决定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对许可法而言国务院不能直接决定,只能进行内部审批。
(二)一个窗口对外制度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这一制度同样是实现高效便民原则的重要制度。与直接合并许可权的第25条不同,这一制度不着眼于权力的合并,而着眼于权力运行的快捷。规定必须设立统一的受理与送达窗口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有权机构,而是一个中转与集散地,如各地如今普遍的“政务超市”、“政务服务中心”就是这种中转与集散地,但一般说来它们并无权做出许可决定,只是传递信息(申请与决定的信息)。
(三)统一办理、联合办理与集中办理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1、统一办理
这种制度主要出现在各地的工商企业登记类许可中,通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接受申请、转送材料自各个其他相关部门并负责汇总审批意见与送达结果。
2、联合办理
联合办理制度是在一级政府的主持下,在政许可的相关审批机关中确立一个主要办理部门,由其负责协调、统筹与汇总相关意见。
3、集中办理
集中办理制度则类似于前述的“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设立专门的服务大厅,将相关职能部门的办事机构进行集中,在一个大厅中负责统一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
从考试角度来讲,该条还特别需要注意法律用语“可以”,而不是“应当”。
出题角度
【一级考点】直接通过选择题设置案例或判断句考察基本概念与基本制度,尤其是“行政授权”、“行政委托”,“相对集中许可权”、“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二级考点】通过正误判断型选择题考察相似制度的阐述与比较,尤其是“行政委托在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中的区别”、“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在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中的区别”、“体现高效便民原则的制度中‘应当’、‘可以’等关键词的比较与区别”
【三级考点】结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被告、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则通过案例来考察行政许可中的授权、委托等制度。考生需要通过案例仔细确定行政行为主体的性质及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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