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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之公共秩序保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3 20:33: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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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司法考试国际法之公共秩序保留。国际法是司法考试中让大家非常头疼的科目,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奉上司法考试国际法之公共秩序保留,希望可以提高大家的复习效率。精彩推荐司法考试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之违约司法考试国际私法之反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之冲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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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该条如下解读:

  1、我国在立法中对公共秩序的表述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2、在公共秩序的标准上,我国用的是结果说(客观说)。这里指的是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仅是外国法律的内容本身。

  3、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限制不仅有外国法,而且包括国际惯例。

  4、我国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之后,用中国法代替,即适用中国的实体法。做法上属于适用法院地法。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在司法协助、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合同领域关于运用公共秩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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