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之引渡
导读:
导读: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之引渡。国际法是司法考试历年真题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科目,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之引渡,为了2012年司法考试顺利通过而努力。同时,大家可以到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论坛中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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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一) 引渡的主体
1.在国际法上,一国没有引渡罪犯的义务。
2.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3.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
4.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主体有: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
(二) 引渡的对象
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实践中,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优越权,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
(三) 可引渡的罪行
可引渡的罪行一般在引渡条约和国内法中列举和规定。国际上关于引渡的原则有:
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该原则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以下罪行不应视为政治罪行: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或种族隔离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法保护人员的罪行。
2.双重犯罪原则。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
(四) 引渡的程序
引渡的程序一般根据引渡条约和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进行。包括:引渡请求的提出和答复、负责引渡的机构、引渡的文件材料的传送、移交被引渡人的条件方式等。
(五) 引渡的效果
请求国将被引渡对象引渡回国后,只能依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进行审判或处罚,这就是所谓的“罪名特定原则”,也称“同一原则”。
[特别提示]引渡的主体、对象、罪行及效果是主要内容。
例题:(2004/一/89)甲国人艾某在甲国打工时因不满雇主詹某,炸毁了詹某的厂房和住所,逃至乙国。艾某的行为根据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基于以上情况,根据国际法,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如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将艾某引渡给甲国
B.如艾某向乙国提出庇护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对艾某进行庇护
C.乙国可以既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
D.甲国可以在乙国法院对艾某提起刑事诉讼
——答案:C.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在国际法上,除非两国之间有关于相互引渡的双边条约,否则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一国是否接受他国引渡请求,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故C 项当选。
二、中国关于引渡的规定
(一)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
根据《引渡法》第7条的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1.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2.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
3.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4.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二)向外国请求引渡
我国《引渡法》第三章的要点有:(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2)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我国公共利益的,由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向被请求国做出承诺。(3)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特别提示]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例题:
1.(2002/一/93)中国某国有企业在甲国设有办事处,甲国人贾某为该办事处雇员。贾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办事处公款1000万美元窃为己有进行挥霍。此间,贾某在乙国又参与了一起伪钞案。贾某从未到过中国,目前其在甲国。中国与甲国之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协定,但中国与乙国间有引渡协定。根据国际法及中国的有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没有管辖权
B.乙国向甲国就贾某伪钞案请求引渡,如获成功,贾某被引渡到乙国后,乙国可以不经甲国同意,径直将贾某转引渡给中国
C.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拥有管辖权,可以自行派公务人员赴甲国缉拿贾归案
D.中国法院可以对贾某首先作出缺席判决,然后申请甲国对该判决予以执行
——答案:ABCD. 上述四种说法都不对。结论是:(1)中国对贾某的犯罪行为有管辖权。(2)中国和乙国都可以向贾某的所在国甲国请求引渡,如果乙国引渡成功,不能将贾某转引渡给中国。(3)中国尽管拥有管辖权,但不能自行赴罪犯的所在国缉拿罪犯。(4)在没有引渡的情况下,不能对罪犯做出缺席判决。
2.(/一/79)中国公民李某(曾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2004年携贪污的巨款逃往甲国。根据甲国法律,对李某贪污行为的最高量刑为15年。甲国与我国没有引渡条约。甲国表示,如果中国对李某被指控的犯罪有确凿的证据,并且做出对其量刑不超过15年的承诺,可以将其引渡给中国。根据我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我国对于甲国上述引渡所附条件,是否做出承诺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B.我国对于甲国上述引渡所附条件,是否做出承诺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
C.如果我国决定接受甲国上述引渡条件,表示接受该条件的承诺由外交部向甲国做出
D.一旦我国做出接受上述条件的承诺并引渡成功,我国司法机关在对李某审判和量刑时,应当受该承诺的约束
——答案:ACD. 根据我国《引渡法》第50条,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故选择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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