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导读:
第六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外交代表与依领事机构的区别:
外交机构
领事机构
全面代表其国家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交往和交涉
与相关地方政府进行交涉
职务范围:接受国全境
限于其辖区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一、外交机关
1、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享有完全外交特权与豁免及最高礼遇)、政府(享有完全外交特权与豁免及相应礼遇)、外交部门(享有完全外交特权与豁免)
2、外交代表机关
①使馆的职务:
A.代表
B.保护
C.谈判和交涉
D.调查和报告
E.促进
②使馆的组成和等级
A.大使:派遣元首向接受国派出的最高一级使节,代表本国及其元首与接受国办理相关外交事务。享有使馆馆长中最高礼遇
B.公使:二级使节,与大使职权相同,礼遇上稍逊于大使
C.代办: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派遣的使节
③外交代表的派遣:派遣使馆馆长和武馆应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其他人员可直接委派,无须征求接受国同意
④国规定使馆馆长正式递交国书的时期为其在华执行使馆职务的开始日期,除使馆馆长外其他人员职务以其到达接受国担任使馆职务为开始
⑤外交团长一般由接受国中到任时间最长、等级最高的领事馆馆长担任。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A.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B.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得侵犯
C.通讯自由
D.免纳捐税
E.行动和旅行自由
F.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2、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A.人身不可侵犯
B.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C.管辖豁免。(派遣国可明示放弃)
D.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
E.其他特权与豁免
3、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A.人员:馆长。(其家属、行政技术人员及家属通过协议或国内法加以明确规定)
B.时间: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时起或经商定的其他时间
4、义务:
A.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
B.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
C.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其他用途
D.与接受国洽谈公务按程序办理
E.不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
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关系的建立及其职务
1、建立领事关系的直接标志一般是:设立领事机构
2、职务:保护、促进、合法调查、发签证、提供帮助、公证、监护、转送司法文书、监督与检查、处理纠纷
二、依赖特权与豁免
1、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A.领馆馆舍不受侵犯(特殊情况进入馆舍时相比使馆可推定馆长同意)
B.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何处)
C.通讯自由(无线发报机须经许可)
D.行动自由
E.免纳关税和捐税
F.与派遣国国民通讯与联络的权利
2、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A.人身不得得侵犯
B.管辖豁免
C.除服务费、间接税、遗产税以外的免税和免验
D.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及社会保险办法的适用,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义务。
3、领馆及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义务同使馆。[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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