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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民法考点:地役权的取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2 11:43:47 人浏览

导读:

2012年司考民法考点:地役权的取得。司法考试民法是司法考试中最重要的科目之一,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过程中,民法的复习技巧就显得格外重要。这里法律教育网为大家整理了2012年司考民法考点:地役权的取得,希望对备考2012年司法考试的朋友有所帮助。精彩推荐2012年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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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的取得有以下几种方式:

  1.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设定地役权。主要表现为根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即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设定地役权。设立地役权,双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也有用遗嘱等单独行为而设定的地役权的情形。

  2.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受让地役权。应注意的是: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让与应与需役地使用权的让与共同为之,并亦应有书面合同。法 律 敎 育 网

  3.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受让地役权。主要表现为继承取得。需役地权利人死亡时,需役地的权利由继承人继承,则根据地役权的从属性,该地役权亦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

  注意:应对地役权的从属性与非经登记不可对抗性结合掌握。即当负担有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若该地役权未经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又未告知受让人该负担情况时,则该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上不负担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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