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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商业银行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2 11:28: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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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商业银行法。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经济法中的重点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精彩链接: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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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业银行

  1、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资金的金融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组织形式:①有限责任公司;②股份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的业务

  ①资产业务:a.现金资产业务;b.信贷业务;c:投资业务;d.贴现业务。

  ②负债业务:a.存款业务;b.向中央银行借款;c.发行金融债券;d.同业拆借。

  ③中间业务:a.结算性中间业务;b.担保性中间业务;c.其他中间业务。

  ④信用卡业务。

  ⑤国际业务:a.外币兑换业务;b.国际贸易结算;c.解汇资金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条件。

  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

  该银行实行接管。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为原客户和市场所普遍拒绝其服务。商业银行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2、接管的程序

  ①接管由中央银行决定并公告。

  ②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

  ③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

  ④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维持金融行业的稳定。

  三、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1、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①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②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③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④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2、逃脱中央银行监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可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停止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2)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买外汇的;

  (3)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

  (4)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5)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6)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

  (7)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

  (8)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9)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的,未遵守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的

  (10)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未经批准合并、分立其分支机构的

  (11)违反中央银行关于利率的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用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

  (12)同业拆借超过期限,或者利用拆入资金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3、侵犯商业银行权利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2)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

  (3)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

  (4)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贪污、挪用、侵占本行资金或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玩忽职守的,泄漏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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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制企业特征:(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
  •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的发明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有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知识产权具有的法律特征:一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它必须具有为人所知的客观形式,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确认;二是智力成果是创造人发挥自己的智力、智慧和艰苦劳动的成果;三是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专有性,即排他性,是作者、发现人、发明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性、排他性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他的智力成果。时间性是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即丧失效力。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有效的地区范围,任何一个国家所确认的知识产权,只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效力。这种严格的地域性特征是由智力成果极易传扬,又可利用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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