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法与仲裁制度常考知识点汇总
导读:
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基本程序法之一,在司法资格考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与民法、刑法、刑诉等成为每年司法资格考试的分值大户。从历年司法考试的分值来看,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占到13%-15%左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单独一部《仲裁法》(才80个条文)在司法考试的地位是相当突出的,每年都占2%-3%左右,特别是2003年达到3.5%,考了20多分,因此,仲裁法不愧为一部在所有司法考试指定法律法规中考分“性价比”很高的法规。预计在近年司法考试中,仲裁制度的分值将会稳定在20分左右,考生在复习时务必引起重视。
民事诉讼法虽然内容庞杂、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也较多,但是综观以往考试所涉及到的内容,对民事诉讼法知识的考查重点较为突出,“20/80法则”永远管用。预计近年其考点主要集中在管辖(级别、地域、协议、专属管辖等,可算民事诉讼法第一大户);各个诉讼参与人的地位确定;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分类、举证责任负担;起诉与受理;一审程序(含简易程序特别规定);上诉及二审程序;再审程序;调解;执行程序;涉外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关系。而其他相关程序以及制度,每年仅以极少量的分值考查部分知识点。值得考生注意的是,在法条型考题中“细节决定成败”,注重对司法解释内容的考查,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仲裁法虽然其内容较为简单,法律条文也较少,但是一般考生对仲裁法较为陌生,无形之中也增加了考试的难度。上面已经分析,仲裁法是司法考试中的一部大法。从题型看,本法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并重,注重考察考生灵活适用法条的能力。但案例分析题一般会与民事诉讼法结合命题。从往年的司法考试看,仲裁法的考点也比较集中,主要有: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仲裁协议、仲裁组织、财产及证据保全、仲裁程序、仲裁监督。在近年的司法考试中,考生对这些考点要给予足够重视。
结合历年司法资格考试的命题规律与特点,估计近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部分的命题趋势将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反映命题者偏好,理论性逐渐增强。考题理论性加强不仅与当前我国法律建设日益完善、司法考试水平日益提高有关,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命题专家的身份。从近两三年司法考试拼题组专家名单看,拼题专家90%以上是来自各大法律高等院校的教授、博导,这些专家大都理论素养很强,在出题时不自觉地将这一特点反映出来。因此,考生在熟悉法条的基础上,需要了解与掌握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法理。不过,民事诉讼法的理论问题在司法考试中是有规律可循的,司法考试将集中在证据的基本概念和种类、诉讼标的、诉和诉权、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等方面,考生务必掌握。(2)试题的综合性与灵活性增强。民事诉讼法的选择题的情节一般都很长,大多以实例的形式出现,而不是过去的照搬法条,反映出《民事诉讼法》出题形式的成熟和灵活,同时也加大了考试的难度。另外,考题将不会只针对单一知识点出题,而是针对较多知识点出综合性问题,要求考生在熟悉法条规定的基础上融会贯通,切忌死记硬背。(3)命题将紧跟当前司法界的热点问题。结合司法界的动态与前沿,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的热点问题有四:证据问题(如偷拍偷录)、简易程序问题、人民调解、人民陪审员制度。
为了便于考生更加有针对性地复习备考,现将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常考知识点列举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部分
1、常考的几个理论问题:民事法律关系(关联考点: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诉讼标的、诉的种类。
2、基本原则与制度: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检察监督原则、处分原则;合议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
3、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运输纠纷);协议管辖、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管辖权异议。
4、民事诉讼主体: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诉讼承担;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的一般情形、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的特殊情形(出资与开办、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类型;诉讼代表人的产生与权限、两类代表人诉讼的区别;可以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情形、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法定情形;特别代理权限。
5、证据:证据的分类与种类、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不需证明的事项、自认的特别规定、特殊侵权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其证明责任的倒置、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新证据”、孤证不得为证、证据证明力的确认规则(明显优势证据、不利证据的认定)。
6、一审程序(包括简易程序):起诉的条件、对起诉一般与特殊情况的处理、反诉、撤诉、缺席判决、诉讼阻碍(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终结);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先行调解的案件、简易程序的宣判与裁判文书的制作、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7、二审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与方式;二审程序的调解。
8、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与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案件审判程序的特殊之处。
9、调解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法院调解灵活性的理解、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有第三人的调解。
10、特别程序与三大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的特点、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对支付令的异议;公示催告案件与除权判决;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破产清偿的顺序。
11、诉讼保障制度:财产保全的范围与数额、诉前禁令;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与范围;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12、执行: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移送执行、执行和解、执行中止与终结;委托执行、执行异议、执行担保;查封、扣押与冻结;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代位执行;执行竞合。
13、其它重要考点:裁定与决定的适用范围、法庭记录补正与判决错误处理;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与延展;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司法协助。
二、仲裁制度部分
1、仲裁基本理论:自愿仲裁的理解;不得仲裁的范围;仲裁与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2、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的理解、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3、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仲裁审理的方式;仲裁中的和解。
4、仲裁监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理由的比较);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管辖、受案范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易程序的适用。
【编辑注:2007年注:因为2007年10月28日《民事诉讼法》进行的修订,此次修订最大的特点是细化了适用再审程序的情形、强化了执行程序、删除了破产清算程序,所以考生在复习《民事诉讼法》的时候要十分注意变化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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