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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必读系列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1 13:11:20 人浏览

导读:

重点法条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20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在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07?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208?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09?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详解」?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以往历年资格考试中的重点内容,需掌握以下程序问题:?

1?申请再审的条件。?

(1)申请再审需符合第179条和第180条的法定情形。?

(2)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二年内提出。?

(3)需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

(1)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财产分割问题需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例题」 (2002年试卷三第99题)?

鲁天(男)与谢威(女)于1989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为琐事争吵。谢威多次与鲁天协商离婚,均因财产处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鲁天的婚姻关系。如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因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做出处理,判决生效后谢威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她可以就哪些方面问题申请再审?

A?就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B?对判决准许离婚可以申请再审?

C?就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申请再审?

D?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答案]AC?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210?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本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11?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13?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详解」?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与一、二审审判程序相比较,有其特殊之处,需注意以下几点:?

1?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防止生效判决执行完毕后被撤销,从而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另行组成合议庭。即原来参加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不得参加再审合议庭。?

3?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即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生效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

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生效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无论提审一审案件还是提审二审案件,均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

4?再审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裁定正确,应依法维持;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应依法改判。在审理中如果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则视其具体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5?再审中的调解。再审程序中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但需注意对一、二程序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调解不成时,需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6?再审案件的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时间为3个月以内。

?「例题」 (2006年试卷三第49题)?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某案,发现张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一、二审法院将其遗漏。在这种情况下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B.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C.应当直接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D.只能直接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答案]B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详解」?基于人民检察院抗诉而进行再审制度,需注意以下内容:?

1?抗诉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抗诉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不能提出抗诉。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系同级抗诉以外,在地方上,实行的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制度。

2?抗诉的法定情形。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的后四个情形完全相同。?

3?抗诉的对象只能是生效的判决与裁定,不包括调解书。?

「例题」 (2005年试卷三第41题)?

某省甲市检察院根据某当事人的申诉,发现甲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在此情况下,甲市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A?只能告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B?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C?向一审法院提出抗诉?

D?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答案]D?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217?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18?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220?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22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223?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详解」?

督促程序作为一种非诉讼程序,在以往的历年考试中偶尔涉及,重点应掌握以下几点内容:

? 1?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

(1)督促程序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并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案件。?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即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2?债务人的异议。?

债务人的异议,也称为支付令异议,重点是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债务人所提出的主张是否构成有效债务人异议。?

(1)书面异议一律无效。?

(2)债务人所提出的关于债务本身是否存在以及债务大小的不同主张可以构成债务人异议。?

(3)债务人仅针对缺乏清偿能力提出的主张不构成债务人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4)债务人的起诉行为是否构成异议取决于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向支付令的制作法院起诉,可以构成异议;如果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不能构成异议。?

(5)对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审查,而应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3?督促程序的终结。?

债务人提出异议、债权人撤回申请等均可以引起督促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 序后,不能直接转为诉讼程序。?

「例题」 (2006年试卷三第79题)?

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理由?

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

[答案]BCD?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229?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

230?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32?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34?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235?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详解」?

公示催告程序在以往的历年资格考试中也是偶尔涉及的内容,主要需注意下列内容:?

1?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2?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效力。即受理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3?公示催告公告的张贴。?

4?申报权利的期间。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最后期限截止于除权判决的作出,即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报权利。?

5?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审判组织特殊。即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6?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例题」 (2006年试卷三第76题)?

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特点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B.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C.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答辩程序?

D.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开庭审理程序?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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