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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笔记:举证时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1 10:12:24 人浏览

导读:

举证时限(1)举证时限的确定(证据规定3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协商不成,法院指定,但不少于30日。(2)超期举证的后果:(证据规定34条)放弃提供证据的权利(3)举证时限的延长(36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

  (1)举证时限的确定(证据规定3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协商不成,法院指定,但不少于30日。

  (2)超期举证的后果:(证据规定34条)放弃提供证据的权利

  (3)举证时限的延长(36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交换证据

  (1)37条:当事人申请交换证据或者法院决定交换证据

  (2)38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

  (3)39条:审判人员主持

  (4)40条: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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