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反革命犯罪不宜适用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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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9-10-14
00: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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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研字第6260号发布日期:1957-4-2执行日期:1957-4-2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你院1956年11月27日京铁法〔56〕办字第488号请示收悉。对于反革命犯罪判处徒刑是否可以宣告缓刑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讨论决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6260号
发布日期:1957-4-2
执行日期:1957-4-2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你院1956年11月27日京铁法〔56〕办字第488号请示收悉。对于反革命犯罪判处徒刑是否可以宣告缓刑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讨论决定:在国家未有明文规定以前,反革命罪按其性质,以不适用缓刑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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