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司考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3 12:29:33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57-1-28执行日期:1957-1-28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司法处:去年12月21日来电悉。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一般轻微刑事罪判徒刑缓刑,如未剥夺政治权利,也未交付管制的,法律上对其职务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1-28

执行日期:1957-1-28

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司法处:

  去年12月21日来电悉。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一般轻微刑事罪判徒刑缓刑,如未剥夺政治权利,也未交付管制的,法律上对其职务、工资、待遇、福利并不加以限制,应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但对于同时受有行政处分的,如涉及到其职务和待遇的变动时,应依行政处分的决定办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