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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 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3 07:55:00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2000]15号发布日期:2000-6-30执行日期:2000-6-30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0]15号

发布日期:2000-6-30

执行日期:2000-6-30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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