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的通知
导读: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通字[1992]143号
发布日期:1992-11-19
执行日期:1992-1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案件立案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自1993年1月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1992年11月19日
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发[1979]18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公安机关办理伪造案件的实际情况,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试行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侦查:
1.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三百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
3.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三百元或十张以上的;
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
6.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
7.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的;
8.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为重大案件:
1.以手工印刷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2.以其他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数额在一千元或一百张以上的;
3.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一千元或一百张以上的;
5.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二千元或二百张以上的;
6.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7.传授伪造技术或方法的;
8.集团犯罪的;
9.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一千元或一百张以上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2.以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一万元或一千张以上的;
3.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4.武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5.传授伪造技术或方法,造成危害特别严重的;
6.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一万元或一千张以上的;
7.金融、财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或贩运、投放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8.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一万元或一千张以上的;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认为构成特别重大案件的;
四、对上述规定的几点说明:
1.“国家货币”是指人民币。
2.伪造、贩运、投放在中国境内合法兑换的外币及被我边境地区居民普遍使用的外币,参照伪造国家货币和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件的立案标准立案。外币面值按发案时国家公布的外汇兑换比价计算。
3.购买、窝藏、夹寄伪造的货币,按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立案。
4.“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是指中央财政金融部门依法发行的国家公债券、国库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5.“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是指由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等国家职能部门发放或统一管理的支票、股票等有价证券,以及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各种有价凭证。
6.“其他手工方式”是指用描绘、拓印等手工技能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的或用剪贴、粘补、拼接、揭页等方法改变货币和有价证券形态,使之“升值”的伪造方法。
7.“机械印刷方法”是利用印刷机、复印机或其它先进机器和科学仪器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的方法。
公安部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我国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语言文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国家审判机关,有权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充分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审判独立首先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因为只有使法
被司法冻结的银行卡是无法主动解除冻结状态的,仅在人民法院完成款项的划拨之后可以将冻结状态解除。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
当事人在头像中使用国旗的行为一般是不犯法的,仅对国旗作出侮辱行为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国旗法》规定,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实行。制定《宗教事务条例》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在2021年9月1日实施的。法律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平等原则的概念是各种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具体的表现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平等地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