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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3 05:58: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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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文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发布日期:2003-4-7执行日期:2003-4-7徐汇、普陀、闸北分局治安支队:根据市委政法委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求,为规范各试点单位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市局治安总队拟定了《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试行)》,现下发给你

发文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发布日期:2003-4-7

执行日期:2003-4-7

徐汇、普陀、闸北分局治安支队:

  根据市委政法委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求,为规范各试点单位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市局治安总队拟定了《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试行)》,现下发给你们。在试行中若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治安总队基层指导处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二〇〇三年四月七日

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试行)

  根据市委政法委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职责,特制定本规范。

  一、本规范所称矫正对象是指被宣告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二、公安派出所应建立与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的联系制度。确定一名民警为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定期向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了解矫正对象情况,协助管段民警做好有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和转递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负责矫正对象执行开始(期满)的宣布、迁居的审核、减刑及撤销法律手续的办理等。

  1、执行开始的宣布。矫正对象放回社区后,公安派出所应于放回当日,向其宣布《监督管理通知书》,明确其在被监外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告之由社区矫正工作小组负责日常监管教育。宣布时应通知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人员、矫正对象家属、居住地居委干部或居民代表到场。

  2、执行期满的宣布。矫正对象执行期满前,公安派出所应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提供的书面鉴定意见,报分县局审核并分别签发《解除管制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被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刑期届满的,公安派出所应通知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矫正对象执行期满之日,公安派出所应当向本人宣布,并发给《解除管制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宣布时应通知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人员、矫正对象家属、居住地居委干部或居民代表到场。

  3、迁居的审核。矫正对象需要迁居的,公安派出所应了解迁居理由和迁居地址,进行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经分县局批准后,原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和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转递有关法律材料复印件;对象户籍同时迁出的,有关档案材料应于1个月内转递。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继续对迁居矫正对象的执行,同时应及时通知社区矫正工作小组,落实日常社区矫正工作。

  4、减刑。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对象除外)在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出具的有关材料做好初审,报经公安分县局审核同意,提出减刑建议,书面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被裁定减刑的矫正对象,公安分县局应通报原判决人民法院和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

  5、收监。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报经公安分县局审核同意后,制作《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或《提请撤销假释建议书》,向原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或假释。

  四、矫正对象放回后,公安派出所应建立监管罪犯档案,并将对象基本信息登记入治安信息系统派出所应用平台。矫正执行期满后,管段民警应及时将对象转为重点人口第四类予以列管。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公安派出所管段民警应根据嫌疑性质,及时予以查证控制。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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