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司法考试大纲 >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2 10:15:29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理解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熟悉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并能够运用。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熟悉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并能够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 私国际法 国际私法 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来自:法 律教育 网 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

  熟悉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并能够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节 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营业所 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 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 国家

  国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组织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概述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来-自:法|律教 育网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基本要求:

  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

  理解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冲突规范的特性,准据法的特点。

  熟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以及准据法的确定并能够运用。

  考试内容: 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 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二节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 冲突规范的特性) 冲突规范的结构(中突规范的构成 连结点 系属公式) 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的特点)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传统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的概念、内容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传统制度的作用和它们导致的结果。

  熟悉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传统制度并能够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识别

  识别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 依准据法识别)

  第二节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完全反致)来自:法 律教育*网 反致问题的产生 关于反致的实践 中国关于反致的规定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外国法的解释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第五节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律规避的对象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基本要求:

  了解各种常见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类型中的法律冲突以及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理解各种类型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冲突法规则。

  熟悉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各种冲突法规则并能够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第三节 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分割论与单一论 主观论与客观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方法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四节 商事关系 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来 自:法|律教 育网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婚姻与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婚生地位的法律适用 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监护的法律适用 扶养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 同一制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各种解决方法的运作方式。

  熟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各种解决方法并能够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 调解 仲裁 司法诉讼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节 协商和调解

  协商(协商的概念 协商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协商的原则) 调解 (调解的概念 调解的类型 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概述(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的类型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 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仲裁程序(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仲裁庭的组成 审理 裁决法律适用)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 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与一事两诉 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 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 诉讼保全诉讼时效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相关公约 双方司法协助协定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的方式 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域外取证的概念 域外取证的方式)来自:法律 教育网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

  基本要求:

  了解区际法律冲突、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我国的相关规定。

  理解我国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和作出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原因。

  熟悉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内容与相关规则并能够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 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 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在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关系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来+自:法律教育 网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l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l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2]5号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 1988年1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 外发[199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 外发[1986]47号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 司发通[1992]0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2002年 6月18日公布 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0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10日公布 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0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 法(民)复[199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民)发[199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 法(办)发[1988]3号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  
  (1987年1月22日签署 1987年4月22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 法(经)发[198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 法发[199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1996年12月12日) 法函[1996]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23日) 法复[199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4月23日) 法[1998]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29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1日公布 自1998年11月5日起施行) 法释[1998]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1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6日公布 自1999年8月31日起施行) 法释[1999]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3日公布 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06]7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8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 法释[1999 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自2000年2月1 13起施行) 法释[200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6次会议通过 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01]26号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21日公布 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7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法释[1998]11号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1、发包方、承包方发包方的确定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同而不同。具体分三种情况:(1)依法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2)依法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如果由村集体使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如果由村民小组使用则由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民小组。2、土地承包的种类分两类,一为集体土地,二为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承包的前提条件是,该国有土地必须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必须同时具备该土地由农民集体使用并且该土地用于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时才允许承包。3、土地承包方式主要分两类,第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耕地、林地、草地;第二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5、承包方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 土地确权有时间限制,不能继承。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耕地承包期30年,到期土地进行重新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包括加班费、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定福利待遇。最低工资标准每一至三年调整一次。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闫化征律师
闫化征律师
42分钟前
你好,为什么要起诉你呢,事实案由是什么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财产分割问题是常见的。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财产分割是离婚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你可以准备相关财产证据,如房产证、银行流水等,以证明财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月总收入计算方法为年收入总和除以12个月,人均月收入则是月总收入除以家庭人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共有的规定,家庭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应共同管理和使用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农村个人三次拦路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法拦截车辆,不听劝阻,可处二百至二千元罚款,或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如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较大财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1小时前
您好,遭遇威胁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您与已婚女的交往若属自愿,则不构成强奸。但对方丈夫的威胁行为可能触犯法律,若不及时处理,可能对您及家人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违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不得占用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这侵犯了学生的休息和娱乐权益。若学校强制要求补课或收费,问题严重,应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1小时前
故意伤害罪轻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您父亲未动手,应积极向公安机关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16分钟前
地支补钱发放时间因地区而异。通常在农作物成熟后数月内,具体需咨询当地农业或财政部门。若长时间未收到,可能涉及政策调整或资金问题,建议及时咨询。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