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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2 07:3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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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答: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继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将原来分散在其他法律中的侵权责任规定进行集中,整合成一部专门保护民事权利的单行法,不仅对公民权利保护意义重大,对广

  答: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继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将原来分散在其他法律中的侵权责任规定进行集中,整合成一部专门保护民事权利的单行法,不仅对公民权利保护意义重大,对广大考生的复习考试也会产生较大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这位考生的第一个问题:《侵权责任法》与民法中原有规定相冲突的知识点应当怎样复习?

  其实,《侵权责任法》与民法中原有规定并没有根本性冲突,主要是对原有规定的继承,有所变化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侵权责任法》在总则中作出“同命同价”的创新性规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赔解释)第28条、29条区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身份,以此确定不同的侵权赔偿标准(俗称“同命不同价”)。对此,《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在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从而确立了“同命同价”原则。

  (2)《侵权责任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这一点上,《侵权责任法》与人赔解释不加区分的采用过错原则有所不同。

  (3)《侵权责任法》对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警示、召回义务(第46条);对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第47条)。

  (4)《侵权责任法》在第49-52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借用、买卖后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等)的交通事故责任,原则上应由使用人承担责任;如果属于盗抢,则全部责任由盗抢人承担。从而有效解决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

  (5)《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进行了规定。对于网络侵权问题,原有的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这次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人赔解释而言不仅层级更高而且属于新法,对于民法通则而言属于特别法,对于这些变化的地方,大家应当作为考试的重点进行复习,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把握住其知识内涵及根本的变化特点。

  第二个问题是: 《侵权责任法》中,哪些是2010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上述《侵权责任法》对民法原有规定的变化性规定地方;一是侵权责任的传统考点,如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精神损害赔偿及十一类特殊侵权行为等。这些重点内容中,对于变化性规定,大家应着重把握其变化的地方,对于传统考点,大家应结合历年真题掌握其以往的具体考察点。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侵权责任法》部分有没有出大题(试卷四中的试题)的可能性?

  《侵权责任法》虽然是一部重要的新法,但由于在民法中的地位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比相对较弱、自身的体系性不强等原因,其单独在第四卷出大题的可能性不大。对《侵权责任法》在大题中进行考察比较可能的方向有两个,一是与其他的民事单行法结合,成为其中的一问或两问,共同构成第四卷的民法大题;一是在第三卷以三问左右的不定项案例形式进行考察。

  网友:今年的新增考点和新增法条似乎特别的多,尤其是几个大法的出台或调整——像《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修正案、《选举法》修正案等等,这部分内容2010年会不会考啊?我们应该怎么复习,有没有什么窍门?

  答:新增内容一贯是历年考试的高性价比考点,针对这部分的考题往往内容集中,设题简单,得分容易。对于新增内容的复习,可以从考点和法条两方面入手进行。学习新增法条,主要是掌握重点条目;学习新增考点,则应对照大纲重点理解辅导用书的内容。具体到部门法,我给大家以下建议:

  第一,对于《侵权责任法》,将会是今年司考重点考查的内容之一,这个刚才我已经讲过了,这里不再多说。

  第二,对于《国家赔偿法》新修正的内容,2010年考察的可能性不大。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2010年的大纲、辅导用书没有采用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的内容,大纲、辅导用书中没有涉及的内容,一般是不会考的;二是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是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那么2010年9月举行的司法考试很难用新法来出题。基于上述两点,今年考试可能不会涉及《国家赔偿法》新修正的内容,但不排除会出一些有关理论方面或者新旧法律内容一致的题目。当然,《国家赔偿法》修正后调整的内容并不多,对那些重要的修正内容,大家还是应当尽可能了解,以防万一。

  第三,对于《选举法》修正案,建议考生重点关注新旧法条的变化,尤其是新增加的一些制度性的规定,可能会成为考查的重点,在此为大家总结如下:

  新条号修改内容

  第6条增加关于“代表广泛性”的规定

  第9-10条增加关于“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第11条第1款第(4)项修改关于“乡镇代表人数上限”的规定

  第14-16条、第25条修改关于“城乡代表人数1:4”的规定为“1:1”,实现城乡代表人口数的完全相同

  第28条修改关于“选民名单申诉”的规定

  第29条增加关于“代表候选人说明程序”的规定

  第33条增加关于“代表候选人见面程序”的规定

  第34条增加关于“选举监督程序”的规定

  第35-36、38、40-41条完善关于“直接选举程序”的规定

  第45条新增关于“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人大代表”的规定

  第50条完善关于“县乡级罢免程序”的规定

  第52条完善关于“代表辞职程序”的规定

  网友:我是第一次准备参加司法考试,而且还不是法学专业的,在复习中常常不知道如何下手,还请老师给予指点。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一)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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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够承认和执行。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确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该仲裁裁决。三、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开始承认和执行程序。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承认执行。仲裁机构也不得在裁决作出后直接交法院执行。四、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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