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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现代化〔历史法学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2 02:45: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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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一、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大体可分为:1、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2、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一、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大体可分为:
  1、内发型法的现代化
  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2、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其特点在于:
  (1)具有被动性。外部因素的压力(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是最初的推动力。
  (2)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法律改革的“合法性”依据,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它的服务对象的合理性。
  (3)具有反复性。传统的本土文化与现代的外来文化之间矛盾比较尖锐,法的现代化过程经常出现反复。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虽然发生时比较迅速、突然,但要真正与本土法文化融合,难度很大,要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一旦它所依托的社会背景发生变化,就会激起广泛的民族主义情绪,打断这一进程。对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国家来说,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的关系始终是法的现代化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
  二、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了。
  2、从起因看,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特点:
  (1)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2)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1我国总体上仍然倾向于民法法系,
  ○2但吸收了普通法系的一些经验,如审判程序等。
  (3)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1法制建设具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功利”性。
  ○2这种法的现代化的启动方式,虽然能够迅速实现变法的意图,但是由于法律的社会基础不稳定,以至容易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其作用就比较有限。
  (4)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1立法主导型法的现代化实际上在立法领域的工作相对比较简单、容易。但先进的思想观念被社会接受需要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
  ○2同时,在思想理论界,对法的现代化的认识也并不统一,观点分歧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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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合伙制企业特征:(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 这个是需要进行专项查询的,需要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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