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重要考点
导读: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分类
1、根据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以分为成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根据法律效力及其制定修改程序可以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类型以及先发的阶级本质,把宪法划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的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制度。
2、民族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权包括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3)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4)自主管理科教文卫体事业
(5)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三、选举制度
(一)选举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二)代表的罢免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直接选举的代表,必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中央管理的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人身自由
(六)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七)特定主体的权利
六、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全国人大的职权:
1、修改和监督先发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
5、对其他机关予以监督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权:1、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3、监督权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5、人事任免权:根据最高检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检的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委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和院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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