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8
导读: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关系的建立及其职务
1、建立领事关系的直接标志一般是:设立领事机构
2、职务:保护、促进、合法调查、发签证、提供帮助、公证、监护、转送司法文书、监督与检查、处理纠纷
二、依赖特权与豁免
1、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A.领馆馆舍不受侵犯(特殊情况进入馆舍时相比使馆可推定馆长同意)
B.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何处)
C.通讯自由(无线发报机须经许可)
D.行动自由
E.免纳关税和捐税
F.与派遣国国民通讯与联络的权利
2、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A.人身不得得侵犯
B.管辖豁免
C.除服务费、间接税、遗产税以外的免税和免验
D.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及社会保险办法的适用,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义务。
3、领馆及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义务同使馆。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条约法
一、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1、定义:国家间所缔结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2、特性:
A.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B.具有法律拘束力
C.以国际法为准
D.主要是书面形式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分类:
A.造法性和契约性
B.双边条约和金边条约
C.多边分为:开放性和非开放性
D.缔结程序复杂条约和缔结程序简单条约
二、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具人缔约能力的缔约权
(二)自由同意。例外情况: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
(三)符合强行法规则
A.在缔结时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始无效
B.缔结后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发生抵触时失效
三、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A.约文的认定:谈判、起草、草案商定
B.约文的认证: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通过
C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签署、批准、加入
D.接受和赞同
(二)条约的保留
1、保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
例外:
A.条约禁止保留
B.准许特定保留
C.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
四、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
A.经签署后后生效
B.经批准通过或交换批准书后后生效
C.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
D.规定于一定的日期生效
(二)条约的适用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2、条约适用范围
A.时间范围:生效之日起
B.空间范围:依协定
3、条约冲突
A.后约取代先约,适用当事国相同
B.后约优于先约,适用部分当事国相同
C.适用条约本身的冲突规定
(三)条约对第三国效力
1、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2、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上应得到第三国同意,不必须以书面方式
3、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义务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
五、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一)条约的解释
1、一般规则
A.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
B.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
C.善意解释
2、辅助规则
A.条约解释补充资料
B.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解释
(二)条约的修订
1、多边条约修正:须通知一切缔约国,若一国不同意则适用未修正条约
2、多边条约修改:在部分当事国间进行,前提是条约本身允许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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