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之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导读:
核心内容:法制史是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是如何考查?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以身高判成年定是否成年,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把赃值划分为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三等,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除耐为隶臣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6年。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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