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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复习要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6 07:09: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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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与阐述,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一)特点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与阐述,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

  (一)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可以被归纳为:文义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

  1.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

  2.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

  3. 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4.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5.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6.客观目的解释:根据法律自身的目的所做的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位阶

  1.法律解释方法的功能

  2.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通常的位阶:(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

  不过,这种位阶关系不是绝对的、固定不变的,而是初步性的、可以被推翻的。只是,要想推翻上述解释位阶,法律人必须提供更强的理由,并予以充分地论证。

  【题例】

  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没有对“性骚扰”予以具体界定。2007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电子信息、肢体等形式对妇女实行骚扰”。关于该《办法》,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2007/一/5)

  A.《办法》对构成“性骚扰”具体行为所作的界定,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解释

  B.《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

  C.《办法》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D.《办法》对“性骚扰”进行了体系解释

  三、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区别与联系?

  1.二者的区别在于所要完成的任务和针对对象不同。?

  (1)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说明,针对的是法律规定,通过研究法律文本,阐发其意旨。?

  (2)法律推理则是在法律论辩中通过运用法律理由,以理服人,不仅针对法律规定,还包括案件事实,通过演绎、归纳和辩证推理等方法得出令人信服的法律结论。?

  2.二者的联系在于都与具体的法律问题有关。二者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可分割的。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一元多级”

  (一)一元: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多级: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外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法定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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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我国劳动法严禁企业招用16岁以下的童工。16岁以上又不满18岁务工者为未成年工,但劳动法对企业招用未成年工有所限制,并规定企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定的保护措施。因此,未成年工不适合到那些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影响身体健康发育的企业打工。近年来,许多企业为了与国际接轨,纷纷拒绝招用未成年工。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 关于仲裁裁决国家间的承认和执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的《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由于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条件过严,手续复杂,不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因此,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日前已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加入丁《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上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在此需要提醒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在考虑到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最好委托申请执行地的在此方面有经验和有能力的律师予以办理申请承认和执行事宜。聘请一位好的代理律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且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把握得当,使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时间大为缩短。相反,如果代理律师在关键问题上处理不当,也容易使仲裁裁决得不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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