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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11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6 05:58:44 人浏览

导读: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1.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结果。社会中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以及法律、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在这个复合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1.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结果。社会中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以及法律、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在这个复合体中,任何一个社会因素的变化,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均衡和稳定。

  2.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3.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相互之间乃是有着密切联系的统一体,法律作为社会中的一种制度形态、一种规范体系,是与其他社会现象不可分割的。

  (二)法的社会基础

  1.社会性质决定着法律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的本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法律。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

  2.社会是法的基础。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3.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也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三)法对社会的调整

  1.法对社会的调整以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法律、道德和宗教。自16世纪以来,法律已经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所有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必须从属于法律调整手段或者与之配合,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

  2.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3.要使法律有效地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四)法与和谐社会

  1.和谐社会的含义和特征

  (1)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

  ①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

  ②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③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

  ④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

  ⑤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

  ⑥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2.法对和谐社会的作用

  (1)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是诸种社会规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有效作用的结果。现代社会中,法律及其调整机制已经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2)构建和谐社会:

  首先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其次,必须确立实质法治。构建和谐社会重在制度的改造和重建,只有依靠理性法律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确立实质法治,才能构建和谐社会。所谓实质法治,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理性、社会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的有机联系,构成新世纪新阶段科学的法治精神内涵。

  再次,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尽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而又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机制;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整合与平衡机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完善利益调控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

  1.人权的主体:人的个体和群体,集体人权包括国内集体人权和国际人权。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

  2.人权的客体:是人为了在自然界和社会生存、活动和发展所必需的诸种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即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和利益。

  3.人权的内容要素是自由,人权的形式要素是平等。

  4.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其具体内容和范围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人权的层次

  第一个层次:应有权利,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体现着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

  第二个层次:法律权利,应有权利只有在经法律确认为法律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

  第三个层次:实有权利,人权还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三)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人权的确立,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

  1.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人权是法的源泉,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法。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

  (1)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2)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话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救济标准和途径;

  (3)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page]

  2.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1) 法律对人权的保障有以下优势:

  ①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标准,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突;

  ②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

  (2) 人权往往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尽管并非人权的所有内容都由法律规定,都成为公民权,但法律权利无疑是人权首要的和基本的内容,大部分人权都反映在法律权利上。人权与法律权利的具体关系表现为:

  ①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争得了最基本的人权,才能将一般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

  ②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只有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才有其实际意义,基本人权必须法律化。但是哪些人权可以转化为法律权利,取决于以下因素:①一个国家的经济和文化状况;②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

  (四)人权的法律保护实践

  首先,人权的法律保护实践主要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在当今世界的大多数国家里,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方式有:立法和宣言保护、司法保护和个人保护。

  其次,自“二战”以后,人权问题已经大规模进入了国际法领域,形成了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的国际人权法体系,这个体系大致包括四类:人权宪章类;防止和发对种族歧视类;特殊主体人权保护类;战时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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