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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2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6 05:43:42 人浏览

导读: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影响。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一)规范作用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影响。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一)规范作用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所以,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2)从立法技术上看:

  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二)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

  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法律不是万能的,法的作用具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5)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价值

  所谓法的价值,是指法对人的有用性。

  法的价值分类

  1.自由

  (1)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2)自由是人的本性。因此也是衡量国家法律是否是真正法律的一个评价标准。

  2.秩序

  (1)含义

  主要是指社会秩序,是指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理由:

  第一,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第二,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第三,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也要以秩序为基础。

  3.正义

  (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准则才是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担当这两个方面的角色: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律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

  (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①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②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依法治国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③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

  ④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1.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2.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具体而言:自由>正义>秩序。

  (2)个案平衡原则

  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如民法中承担法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简单的讲就是:兼顾各方利益。

  (3)比例原则

  是指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而必须侵犯另外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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