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海金山1263套住宅被查封看财产保全合理性
导读:
“原告诉请支付4000万元,法院却裁定保全8000万元,实际查封3.2亿元,还有被封账户上的672万不知去向。”
2月25日,本报《上海金山1263套住宅被查封的背后》一文一经刊登,随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热议。
近日,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财产保全“跨越式”现象,法律界人士展开了探讨。
所谓“跨越式财产保全”,是指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存在的当事人一申请,法院即实施保全、无担保保全、超额保全、擅自划拨保全财产等现象。
财产保全的合理性如何得到保障,如何实现对于财产保全的法律监督,一直是业内关注的话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检察官孙加瑞认为,由于时间和条件限制,法院在执行时因搞不清房地产的具体行情而多封了一些房屋,可以理解;但是,一旦被保全人提出超额查封的质疑,法院就有必要对是否超额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包括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销售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来证明超额保全,有了初步证据的,如果要否定它,也应当有更权威的证据才行,不能靠“估计”来主张未超额。
“评估价格值这么多,现在行情值这么多,但将来拍卖变卖时可能没有这么多,拍卖价可能高也可能低,因此需要多封。”一些工作在审判一线的法官随即指出。
对此,孙加瑞表示,法院应当对是否超过评估价适当多封进行听证、审查。
同时,也有律师提出,保全财产的数额问题还涉及到保值增值问题。现在很多案件的诉讼期间较长,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中,资产型的财产逐渐增多,比如股票账户、基金账户等,法院在保全这些财产时,不应该妨碍其保值增值,而这将是法律界面临的新课题。
但是,孙加瑞也指出,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的作用是有限的,发动外部力量的监督非常重要。
对此,有律师建议,通过判决书的上网公开及适度的审判过程的上网公开,实现公众监督,是非常有效的监督方式。
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则呼吁检察机关应加大对财产保全监督的介入力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介绍说,目前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方面的监督非常少,判决生效后人民检察院虽然可以抗诉,但是实际上并不参与审判。所以,人民检察院不仅要进行事后的实体监督,而且应该进行事中的过程监督。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也认为,现在我国的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规定仅表现为是一种事后的和对实体问题的监督,对事中的和程序性的监督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法律现有的规定也是基本原则的概括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这为检察监督的进行带来了实践上的困难。
对此,来自检察系统的孙加瑞回应了诸位专家的意见。他说,检察机关也非常重视检察监督的有效性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规定得太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监督手段是抗诉;从立案到执行的审判活动,真正的检察监督除了对生效判决、裁定可以抗诉外,其他任何的法院活动,检察院都没有办法监督,因为于法无据。据孙加瑞透露,检察机关这两三年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已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工作方向主要是:“明确监督范围,规范监督措施,严格监督程序”,以实现有效监督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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