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公司法重点法条(三)
导读:
「重点法条」?
第七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三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相关法条」 本法第183、20条。?
「意思分解」?
1?了解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的概念及二者之不同。?
2?重点掌握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最低额(第83条):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对于第75条,应注意三点:?
(1)发起人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
(2)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而非半数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3)国企改制的,可少于5人,但不得发起设立。?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采审批制(第77条、第183条)。?
「不要混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50人,须注意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人数的区别。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一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本法第92条第1、3款。?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是司法考试重点。?
1?结合第91条第1款和第92条第1、3款,了解创立大会下列知识点:?
(1)创立大会应在验资后30日内召开;?
(2)主持人是发起人,组成人员是全体认股人;?
(3)创立大会须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4)所作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第97条规定了发起人所应当承担的三大责任,其实第91条第2款的责任也是包含在其中的。注意第(一)项和第(二)项都是连带责任。
「重点法条」?
第九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第九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相关法条」 本法第73、83条。?
「意思分解」?
公司转化,又称公司变更类型,指公司在不丧失法人资格的前提下转变为另一法定形态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化,即上述法条的规定。这种转化的方法包括股份转换和增资扩股两个环节。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有限责任公司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质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种方式,因而应当适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结合以上的法条,这种转化主要包含几条基本原则:?
1?有限责任公司的转化,应当适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2?有限责任公司转化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当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3?有限责任公司转化时,向社会募集股份应当依法进行。?
4?有限责任公司转化后,其原有的债权债务由转化形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重点法条」?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相关法条」 本法第42~44条。?
「意思分解」?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人不同: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特定情形下,董事长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注意不是其他人)主持。?
2?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特别注意: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关于代理人的资格,《公司法》未作规定。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相关法条」 本法第110、63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第111条股东提起代位诉讼权,该诉讼标的是:请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并未确认完整的股东代位诉讼提起权制度。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相关法条」 本法第45条。?
「意思分解」?
1?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是由董事会而非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并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自定(第45条)。?
2?了解董事投票委托授权制的内容:(1)须书面委托;(2)须授权范围;(3)只能委托其他董事。?
另外注意股东投票亦有委托授权制(第108条)。?
3?了解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签名人包括哪两类主体(第118条第2款)。?
4?重点掌握董事决议责任及其免责条件,此为司考之难点。具体而言,主要是以下两点:
(1)违法决议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负赔偿责任;?
(2)表决时表示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免责。?
「不要混淆」?
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的人包括出席会议的董事(并非仅仅董事长一人,也非全体董事)和记录员。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意思分解」?
1?股票发行价格确定有两种方式:可以溢价或平价,但禁止折价发行。?
2?溢价发行之溢价款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相关法条」 本法第132、134~136条。?
「意思分解」?
1?股份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主要的分类有:?
(1)普通股、优先股和后配股;?
(2)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3)额面股、无额面股;?
(4)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我国《公司法》从立法上规定了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尚无其他法定分类,也无特别股的规定,但是依据第135条的规定,我国立法并不排除设立特别股的可能性。?
2?公司应当发行记名股票的对象是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对社会公众,则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3?公司向股东交付股票的时间是公司登记成立后。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意思分解」?
本条内容要求识记。注意第2款分派新股的特别规定。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相关法条」
本法第170~171条;《证券法》第32条;《担保法》第78条。?
「意思分解」?
以上各个法条亦为司法考试常考对象。?
1?禁止场外交易原则(本法第144条;《证券法》第32条)。?
2?掌握记名、无记名股票的不同转让方法:?
(1)记名股票以背书或其他法定方式转让,并须履行登记手续;?
(2)无记名股票以交付方式转让。?
3?注意公司债券的转让方法同于股票(第170~171条)。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亦为司法考试热点。?
1?掌握发起人与董事、监事、经理转让股份之限制期间及其不同之处:3年内和任职期间。?
2?重点掌握禁止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及两个例外:减资与公司合并情形。
3?禁止接受本公司股票质押。
「不要混淆」?
第149条第3款中的“抵押权”实应为“质押权”。之所以规定为“抵押权”,主要是因为1995年《担保法》出台前,我国民商事立法未严格区分抵押与质押,而将二者统称为抵押(《民法通则》第89条),故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用法。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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