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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系统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5 01:53: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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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西周朝代项目西周立法思想1以德配天(敬天敬宗保民)2明德慎罚★3刑罚世轻世重★主要律典一、《周礼》:亲亲、尊尊、五礼五礼:吉-祭祀凶-丧葬军宾嘉-冠婚礼刑关系:①礼(积极、正面规范人们应做、不应做之事)刑(消极被动,违礼皆处罚),

  西周

  朝代

  项目

  西 周

  立法

  思想

  1以德配天(敬天 敬宗 保民)2明德慎罚★3刑罚世轻世重★

  主要

  律典

  一、《周礼》:亲亲、尊尊、五礼五礼:吉-祭祀 凶-丧葬 军 宾 嘉-冠婚

  礼刑关系:

  ①礼(积极、正面规范人们应做、不应做之事)

  刑(消极被动,违礼皆处罚),二者相辅相成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郑国“铸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2 邓析“竹刑”3 晋国“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民事法律内容

  1、官员:司约(管理契约);质人(管理市场)

  2、契约:质剂(买卖契约,质-­­­奴隶牛马,剂-­­­兵器珍异);傅别(借贷契约) 2 一夫一妻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 ★ 附别厚远

  3 六礼:纳采-提亲、问名、纳吉-订婚、纳征-聘礼、请期、亲迎

  4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嫡长子继承、小宗从大宗、各成一级共事天子

  司法

  1、 狱(刑事)-断狱; 讼(民事)-听讼

  2、五听 :辞听-言语表达 色听-­­­面部表情 气听-­­­呼吸 耳听-­­­听觉 目听-­­­眼神

  3、五过: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人请托而枉法­­­

  4、三刺

  法经 (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1、时代背景:战国初期,魏相 李悝 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主要内容、特点: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

  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大力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内容:篇名:盗、贼、网、捕、杂、具

  A、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方面:《盗法》――偷窃; 《贼法》――杀人伤人

  B、诉讼法: 《网法》(《囚法》)――囚禁、审判罪犯; 《捕法》――追捕盗贼

  C、其他:《杂法》――“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D、总则:《具法》

  3、历史地位

  (1)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是当时的成果、代表、总结。

  (2)为后世奠定基础:①体例上:六篇直接为秦、汉继承;

  ②内容上:盗、贼、网、捕、杂、具的内容大都为后世继承和发展。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朝代

  项目

  秦

  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立法指导思想

  1、一断于法2、刑无等级3、轻罪重刑4、法布于众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1礼法结合

  2引礼入律3德礼为主

  主要律典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不赦不宥、连坐 1《魏律》:18篇①“八议”;②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晋律》(泰始律)20 :①服制;②刑名后增法例3《张杜律》

  4《北魏律》:官当5《北齐律》:①重罪十条;②定为12篇,名例为首;③承前启后,影响隋唐

  主要罪名

  1、危害皇权:

  2、侵犯财产、人身:

  共盗(5人);群盗(聚众反抗统治)

  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3、渎职:见之不举;

  不直(重罪轻判);纵囚(有罪不判);

  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4妨碍社会秩序:逋事(为逃避遥役而不报道)

  乏遥(在遥役地逃走)

  5、破坏婚姻家庭 重罪十条《北齐律》①反逆 ②大逆(毁坏宗庙、宫殿) ③叛 ④降 ⑤恶逆(打杀尊亲属) ⑥不道(残忍的杀人) ⑦不敬(盗用皇帝器物或不敬) ⑧不孝 ⑨不义(杀长官老师) ⑩内乱(乱伦)

  刑罚

  1死刑:具五刑

  2肉刑:墨 劓 斩左右趾 宫

  3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

  4笞刑

  5赀刑:赀甲;赀盾;赀戍;赀徭

  6赎刑

  7耻辱刑:髡(全部毛发) 耐 完

  8株连:族刑;收(为奴婢)   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1死刑:绞 斩

  2流刑(北周分五等,2500-4500km)

  3鞭刑 杖刑

  4废除宫刑

  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定

  2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不端)

  3盗窃按脏值定罪

  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加重处罚

  6教唆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

  8诬告反坐 1上请原则 官贵犯罪优待

  2恤刑原则 矜老恤幼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1八议 (魏律)

  2官当 (北魏律 陈律)

  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中央机关

  1皇帝 2廷尉

  3御史大夫 监察御史 1皇帝 2廷尉

  3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

  4司隶校尉 刺史 1大理寺(北齐)2尚书台、三公曹、二千石曹

  3御史台、治书侍御史

  审判制度

  公室告:公诉,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官府不予受理 1、《春秋》决狱 据《春秋》“论心定罪”:符合忠孝,可减免。

  2、 秋冬行刑

  唐 宋

  朝代

  项目

  唐

  宋

  主要

  律典

  1、《武德律》:李渊,以《开皇律》为基2、《贞观律》:标志唐基本法典定型

  3、《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唐律特点:①礼法合一

  ②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③用刑持平

  ④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影响:后世、周边。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初年。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①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宋律特点)

  ②体例上取于《大中刑统》、《大周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编敕:汇编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

  主要

  罪名

  十恶★ ①谋反 ②谋大逆(毁坏宗庙、宫殿) ③谋叛 ④恶逆(打杀尊亲属) ⑤不道(残忍的杀人) ⑥大不敬(盗祀神、御用器物或不敬) ⑦不孝 ⑧不睦(谋杀、卖、殴打、告发尊长) ⑨不义(杀长官老师) ⑩内乱   1六杀:谋杀;故杀(无预谋,临时起故意杀人);斗杀(斗殴中激愤杀);误杀(杀错了人);过失杀;戏杀

  2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暴力获取财物)、窃盗(秘密窃取)、坐赃(非因职务之便收取)

  3保辜制度:在法定期限内救助,若复原,可减轻处罚。

  刑罚

  五刑:笞(5)、杖(5)、徒(5)、流(3)、死(2) 1折杖:将徒、流刑折为杖刑

  2刺配3凌迟:首用于五代,南宋代确立为法定刑

  刑罚

  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2自首(未被检举)、自新(已被检举):如数偿还的自首可免罪;不实、不尽也可减;重罪或无法挽回的不适用

  3类推原则:出罪(应减轻处罚)举重以明轻

  4化外人处罚原则:同国人向犯,依其本国法;异国人向犯依唐律

  民事

  法律

  内容

  一、契约制度

  1、债的发生:合意

  2、买卖契约:(绝卖-一般、赊卖-预付;活卖-附条件)

  3、租、赁、借(房宅); 庸、雇(人畜车马)

  4、典卖

  5、借贷:(负债-不计息、出举-计息) 二、婚姻、继承制度

  1、结婚年龄(男15,女13),禁止五服以内结婚、官不与民婚

  2、3年不归、6年不问可改嫁

  3、承认遗腹子继承权

  4、遗产兄弟均分,在室女可得半份,

  5、“绝户”:在室女3/4,继子1/4;

  出嫁女1/3,继子1/3,国家1/3

  6、立继:夫亡妻在,立继从妻;

  命继:夫妻双亡,立继从尊长

  中央

  司法

  机关

  部 门 职 责 官员(正副)、机构 1、大理寺

  2、刑部

  3、御史台

  4、审刑院(曾替大理寺,神宗撤销) 1、大理寺 中央司法审判:

  ①审京师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②可重审刑部移交的地方死刑 正卿、少卿、

  (正、丞、司职) 2、刑部 中央司法行政:①复核大理寺徒、流案件; ②复核州县徒以上案件;③受理在押人申诉 尚书、侍郎 3、御史台 中央行政监察:

  ①监督以上二部;②受理行政诉讼;③参与审理重案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台院、殿院、察院) ★三司推事:重大疑难案件由以上三部门长官会同审判;

  地方大案派“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地方

  机关

  1州(法曹参军、司法参军)

  2县(司法佐、史) 提点刑狱司(州县以上)   回避制度 《唐六典》首订 1、鞫献分司制:审判与复审分离

  2、翻异别勘:翻供后换法官(别推)或换部门(别移)重审,不得过三次

  明 清

  朝代

  项目

  明

  清

  主要

  律典

  1、《大明律》★①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为构架

  ②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2、明《大诰》★(明朝特别法)

  ①内容为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

  ②大量使用墨、刖、膑、宫等酷刑

  ③充分体现“重点治世”思想

  3、《明会典》:行政法典,仿《唐六典》 1、《大清律例》:乾隆五年颁行中国传统法典的集大成者,充分体现汉唐以来的封建法律精神

  2、例:条例(刑事单行法);则例(行政法规);

  事例(上谕);成例(编订的事例)

  3《大清会典》(五朝会典)

  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刑罚

  1奸党罪

  2充军:明首创,但不单独为罪

  4廷杖: 1死刑:立决 监侯2充军:可单独为罪

  原则

  1、从重从新主义2、重其所重(政治、经济犯罪刑罚加重)

  轻其所轻(礼教风化犯罪刑罚减轻)

  司法制度

  一、三法司(三司会审)1刑部:主审 十三清吏司

  2大理寺:复核

  3都察院:监督(原御史台),

  全国分13道,设 监察御史 110人 秋审 :复审全国斩、绞监侯案件

  朝审:复审刑部、京师的监侯案件 热审:京师的笞杖案件

  处理:

  ①情实:执行死刑

  ②缓绝

  ③可矜

  ④留养承祀 二、厂卫制度东厂、西厂(监督东厂、锦衣卫)、内行厂(监督东西厂)

  锦衣卫:下设镇抚司

  职权:①侦察缉捕;②监督审判;③法外施刑

  审判制度

  1、九卿会审(园审)

  六部尚书+通政司通政使、督察院左督御史、大理寺卿:

  复审翻供不服案件

  2、朝审:

  霜降后,三法司+公候伯爵会审重案

  3、大审:司礼监一员+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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