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
导读:
一、中国法制史
1. 西周至秦之前的法律西周的契约形式(质剂、傅别);婚姻制度(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六礼、七出三不去);继承制度;《法经》的主要内容与历史地位。
2.秦汉时期的法律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汉代文景二帝的刑制改革;汉律的儒家化(上请与恤刑、亲亲得相首匿)。
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法典结构与形式的发展(《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准五服制罪、死刑复奏制度)。
4.西周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廷尉、大理寺);诉讼制度(五听、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5.唐朝时期的法律《永徽律疏》的形成与历史地位:“十恶”;保辜;五刑与刑罚原则(自首、类推、化外人)。 6.宋朝时期的法律《宋刑统》的地位与特点;编敕与编敕所;刑罚的变化(折杖法、配役、凌迟);契约立法(买卖、租赁、借贷);继承法规。
7.明清时期的法律《大明律》与《明大诰》:“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奸党罪与充军刑。《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
8.唐宋至清末前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都察院、厂卫机关);诉讼制度(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明清的会审制度)。
9.清末变法修律与司法体制的变化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与影响;《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与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
10.民国时期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与特点:“贿选宪法”;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二、外国法制史
11.罗马法《十二表法》的制定与历史地位;罗马法的发展(市民法与万民法、《国法大全》);罗马法的分类;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12.英美法系英国法的形成(普通法与衡平法);英美法的渊源;司法制度(陪审、辩护);美国法的地位。 13.大陆法系德国法的形成与发展;法国人权宣言的原则和地位;代表性的法国宪法(1791、1875、1958);《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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