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指导: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导读: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经过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并为其设置财产代管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的制度。
(一)宣告失踪的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失踪是指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的情形。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为2年,从失踪人消失的次日起算。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厉害关系人无顺序的限制。
4.由法院宣告。 法院宣告前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财产代管人的指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1)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2)涉及失踪人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代管人作为原告和被告。
(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法 律教育网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
宣告死亡,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并结束其以住所地为中心之一切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制。
(二)宣告死亡的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正常情形法定期限为4年,从失踪人消失的次日起算。特殊情况为2年,即因为以外事故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难以生还的情形,从失踪之当日起算。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死亡宣告之申请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前顺序人不申请死亡宣告的后顺序人不得申请死亡宣告。前顺序人申请失踪宣告而后顺序人申请死亡宣告的,法院应当宣告失踪。法律 教育网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由法院宣告。
法院在作出死亡宣告之前应当进行公告,公告的期间在正常情形为1年;特殊情况为3个月。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遗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 律教育网,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撤销死亡宣告不受顺序限制。
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财产的返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但如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法律 教 育网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有关人身关系。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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