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精华笔记(六)
导读:
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期限的要求:
a.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b.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维修:
a.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b.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5. 转租:
a.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b.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孳息:租赁期间孳息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支付租金:
无约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8.承租人的权利:
a.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b.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d. 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9.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融资租赁合同
1.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3. 出租物的所有权及归属:
a.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b.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4. 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a. 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b.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c.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d.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与租赁合同比较)
5.租金支付:
a.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b.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1][2][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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