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经典案例:“残疾”台阶致人残 医院赔偿教训深
导读:
2007年10月14日上午,已经60岁的王某到某镇医院检查血糖血脂情况。诊疗过程中,根据医生的要求需要化验小便,王某便到医院公共卫生间取尿样。谁知,在取完尿样从厕所的蹲坑下台阶时,她一脚踩空,重重地摔倒在地上。为王某看病的医生马上为她进行了治疗,经摄片,确诊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王某感到很纳闷,好好的台阶怎么会无缘无故摔倒呢?原来,该医院公共卫生间采用的还是老式的蹲坑式厕所,从蹲坑到地面足有40厘米左右高,中间只有一级台阶。但这一级台阶却是个“残疾”,并没有建造得与蹲坑一样长,而是只有中间一段,没有两端。王某正是误以为下面有一级台阶而一脚踩空摔倒的,而且,该厕所地面砖为黑色,光线又比较昏暗,更让王某难以看清。
  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王某认为医院的台阶建造有问题才致使自己摔倒致残,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四万余元。经法院调解,这起纷争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
  评析:处理本案的关键是正确认识医院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它建立在侵权法中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基础上,其目的是平衡各方利益,合理分配社会正义。
  从法理依据而言,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其对从事社会活动所使用的场所具有他人所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能够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安全状况,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损害的发生加以预防;二是从收益与风险相一致角度而言,从事上述社会活动的人一般都以从中谋利为目的,对其课以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合理的。医院虽然具有公益性质,但其从事的也是经营活动,对前来就医的患者理应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医院就医场所内存在的可能导致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隐患,医院负有注意与防范等义务。本案中厕所内台阶建造上存在的明显缺陷,不具备保障使用者安全的最基本条件,该医院早就应该注意并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避免,而该医院并未尽到该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伤害,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笔者认为,医院作为特定的经营场所,接受其服务的大多数是病人,医院还应当预见到病人可能存在行动不便、注意力不集中等现象,其安全保障义务较其他一般性经营活动单位还要更高。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医院、酒店、宾馆、歌厅等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其管理控制范围内能够注意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以免给他人和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案情]女工李某,30岁,因咽部异物感,伴声音嘶哑、语言不清、吞咽和呼吸困难数月,于1984年8月21日入天津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李某入院后,经过间接喉镜检查,医生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
[案情]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本案中,张某、陈某等人,平时各自承接劳务工作,临时召集人员,在
到医院看病,经常会因化验需要提取尿样,可病人王某却在取完尿样从厕所下台阶时一脚踩空摔成残疾。令她气愤的是,让她摔倒的台阶竟也是“残疾”——只有中间缺两头。近日,
我国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语言文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国家审判机关,有权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充分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审判独立首先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因为只有使法
被司法冻结的银行卡是无法主动解除冻结状态的,仅在人民法院完成款项的划拨之后可以将冻结状态解除。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
当事人在头像中使用国旗的行为一般是不犯法的,仅对国旗作出侮辱行为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国旗法》规定,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实行。制定《宗教事务条例》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