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取得保修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导读: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专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因此,商场从家电厂家取得的保修收入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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