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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增值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8 15:02:00 人浏览

导读:

1.煤炭企业适用低税率13%财税[1994]22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由17%调整为13%。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

1.煤炭企业适用低税率13%

财税[1994]22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由17%调整为13%。

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煤炭”的征收范围。

对煤炭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5月1日销售并已按17%的税率征税的煤炭产品,其比13%税率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财税[1994]36号)。

国税函[2003]1144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的减免规定

财税[2001]198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财税[2004]25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自2004年1月1日起,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才能享受本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财关税[2007]11号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包括大型煤炭井下综合采掘、提升和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

3.价外费用

国税函[1996]589号规定:煤炭企业生产销售企业向用户、运销企业、运输业户应收取而未收取由煤焦管理站补收的销售煤炭的价差、量差和各项基金、费用属于因销售煤炭而发生的价外费用,因此,对煤焦管理站收取的量差、价差和各项基金、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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