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沥青混凝土如何计缴增值税
导读:
我公司是生产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6月18日,公司销售了一批用碎石、沥青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的沥青混凝土。公司按照生产水泥混凝土适用简易办法依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是,税收管理员在开展税源调查时指出,我公司这样计算增值税是错误的。
请问,我公司应怎么缴纳增值税?
答:2007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沥青混凝土不能按水泥混凝土适用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应按适用17%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后,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问题】建筑安装企业发生安装业务,安装中使用的沙子、胶管、钢筋等外购原材料,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解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
问题内容:我公司是搞建筑的企业,对于建筑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业务新税法和条例有什么具体规定?答复内容: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
问题: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否承接建筑工程项目并开具建筑业发票,发票和资质他们二者有什么联系,另外,如果一项混合销售行为,即既有货物销售又有建筑安装,合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
按政府指导价交契税如下:90平方以下契税为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契税为1.5%;144平方及以上契税为3%;房子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的、小区容积率小于2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有:一是惠及范围“再扩大”,能够享受减征政策的乘用车排量限制从1.6升提高到2.0升;二是政策发力“更应时”,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均可享受减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