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可放弃免税权
导读:
问:我公司是大型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的尿素既可以作为农资产品,又可以作为某些化工厂的主要原料。经分析,面向农业作为化肥的销售比重很少,仅占10%,而面向化工厂的销售比重很大,占到了90%.如果申请免税的话,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线的化工厂将因为税负加重而不再从该企业购进尿素,销售减少将会造成该企业的严重产能过剩,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请问,可否放弃免税权?
答:可以放弃免税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以下简称《通知》)。两类纳税人可选择放弃免税权。
第一类纳税人是货物或劳务接受对象不是最终消费环节,而是继续生产环节的企业。客户需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如果该类纳税人享受免税权的话,由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影响产品的销售,乃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第二类纳税人是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由于无法准确分清各自的进项,免税项目需要转出较多进项税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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