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可按6%征收率缴增值税
导读:
2009年3月某县新建一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税务机关在税种登记时按6%征收率登记。纳税人对此提出异议:按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6%和4%征收率均已终止,现行征收率只有3%一种。那么6%是怎么出来的呢?
所谓6%和4%征收率均已终止,是指原来小规模纳税人从事生产和修理修配的适用6%征收率,从事商业的适用4%征收率,现在不分工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3%征收率。但这并不意味着征收率只有3%一种。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连贯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出台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在规定条件下,以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根据这一文件,征收率除3%外,还有2%、4%、6%三种。
2%征收率只适用一种情况: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里有两个关键词要弄清楚,一是该征收率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不适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另有规定;二是该征收率只适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属于固定资产,则适用3%征收率。
4%征收率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名义上为4%,实际上减半征收,实质征收率仍为2%.适用于销售旧货(不分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还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前提条件是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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