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灰窑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导读:
问:我们公司现在在做石灰窑的建造工程,在构建石灰窑材料的进项税抵扣上我们遇到了困难,在建造石灰窑的材料中,构造石灰窑窑体的钢材及耐火砖能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咨询的当地的税务局及专业的税务师,他们给出了我们不同的答案,一些说能抵扣,一些说不能抵扣,请问,到底能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代码 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27 1 2 51 石灰窑”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说的“石灰窑”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为“02”和“03”的,其进项税可以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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