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 增值税立法难协调
导读:
本报记者 刘红霞报道
在减税大旗高举之下,增值税立法却出现了变化。
4月7日,有媒体报道,在2010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中,排在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第一条的增值税立法项目,其位置在新一年度国务院立法计划中发生了变化,被列为二类项目。增值税改革早在业界达成了共识,也被视作减税重头戏。但增值税立法此时生变,不禁让人扼腕而叹。
“增值税立法被拖延的原因在于各方利益难以协调。增值税改革和立法是各界的共识,但共识并不能取代现实的利益分配。”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黄凯平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
按照现行的财税制度,国内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除建筑业外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的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对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增值税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取代服务业的营业税,为企业减负。所以,增值税立法自然会涉及到扩围问题,扩围改革又涉及到中央地方分成、国地税职能划分等多方面问题,各方意见分歧严重。
营业税属于地方税,所得税款全部归地方,是地方政府的一大重要财源,而增值税属于共享税,其中中央分得75%,地方分得25%,如果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其中最大的利益冲突是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成问题。不同地方的主导产业不一样,如果以目前中央与地方的分税比例来算,第三产业发达的地方如果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地方政府的利益就会受损。
不过,在一些专家看来,这并不是难以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拖延增值税立法的理由。“增值税立法与扩围可以而且应该同步进行,立法可以为扩围提供改革方向和基本原则,同时还可以巩固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反过来说,扩围改革的实践可以促进税法的不断完善。以立法推动改革,以改革完善立法,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不能因试点而影响立法进程。”中投顾问宏观经济研究员白朋鸣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时红秀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增值税立法与增值税扩围改革是可以同步推进的。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返还等手段尽量做到平衡,地方收入不会因此而受到多大损失。
同时,我国在宪法层面上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有一个框架性的规定。按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不同职能范围确定不同的税收收入。在宏观经济调整和全国性事物方面由中央负责,在地区事物方面由地方负责,根据其不同职能确定税收分成和税务职能划分。“那些超出某一个地方管辖区的事物,则需要我国财政和税收进行不断的尝试和改革。”时红秀说。
“目前我国的税制(包括分税制)并无系统的法律支撑,税收改革也没有一个整体的方案,对某一个领域进行小规模的调整,都只能是畏手畏脚。我国需要有一个长远考虑的整体改革方案,这个方案应该包括对分税制、税制结构和征管体系进行通盘考虑。只有在这样一个整体方案中,增值税改革与其他税制改革才可能越走越顺。”黄凯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