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机关出具增值税认证证明更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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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9-08-27
23: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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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审理某些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法院需要到国税机关调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要求国税机关出具有关情况的证明。实际工作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对于同一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调查取证的内容不统一,有的调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情况,有的调查
法院审理某些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法院需要到国税机关调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要求国税机关出具有关情况的证明。
实际工作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对于同一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调查取证的内容不统一,有的调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情况,有的调查抵扣情况。二是国税机关所出具证明的内容不统一,有的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情况证明,有的出具抵扣情况证明等。三是国税机关出具的证明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内容不一致,双方对某些问题理解不一,甚至引起部门之间工作上的摩擦。以上问题在各地国税机关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由于对彼此专业领域的生疏,司法界和税务界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缴纳国家税款的原始依据,本身也应基于真实的交易行为而产生。尽管税法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独立直接证明买卖合同相对方已实际履行交付义务的证据效力,但对反映现实交易情况具有重要作用,是重要的间接证据。审判实践需要法院到国税机关调查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帮助查清案件的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
税法上认证与抵扣不是同一概念。认证是指国税机关对
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动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像,运用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合法有效的,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抵扣是指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将允许抵扣项目的进项税从销项税中冲减。认证是抵扣的前提,发票不经认证不能抵扣。从本质上讲,抵扣是真正意义的税法行为,只受税法规范的调整,不受民商法规范的调整。
认证与抵扣不是同一概念,已认证发票在税法上不一定要抵扣,发票没有抵扣并不等同于没有收到发票。认证是一种事实行为,能够证明买方收到了发票,并到国税机关验证了发票的真伪及是否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它对判断双方的交易具有相当大的意义,与其他事件结合在一起有可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因此认证在民事诉讼上能够起到重要的间接证明的作用。法院调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无非是调查当事人有没有收到发票与现有的证据能否形成一个完整排他的证据链。而调查发票的认证情况就能够达到这一目的,国税机关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情况证明即可。
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国税机关出具抵扣情况证明不但对案件没有实际意义,而且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买方收到了发票和货物,将发票认证后没有抵扣税款,法院的本意是调查当事人发票的认证情况,但调查令或介绍信却要求出具抵扣情况证明,如果此时税务机关“按要求”仅出具了上述发票未抵扣的证明,法院可能会以此判断买方没有收到发票,显然与事实不符,可能会造成案件的错判误判。因此国税机关有责任向法院说明认证、抵扣在实际工作中的意义,必要时可建议其更正调查取证的内容,并正确地出具发票认证情况证明。这样法院调查取证的内容就更规范,国税机关出具的证明更科学,双方之间的合作也更有效。
作者单位:浙江省
绍兴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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