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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初期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能否转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7 13:40:32 人浏览

导读:

【问题】我企业是建材产品生产企业,2009年建成初期购入原材料和固定资产形成大量留抵税额,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2009年的产成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了增值税,2010年我企业部分产品经审批可以免税,请问初期购进的原料和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转出吗?

  【问题】

  我企业是建材产品生产企业,2009年建成初期购入原材料和固定资产形成大量留抵税额,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2009年的产成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了增值税,2010年我企业部分产品经审批可以免税,请问初期购进的原料和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转出吗?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你企业购入原材料用于生产免税部分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例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你企业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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