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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6 10:04:34 人浏览

导读:

近接一些地方询问(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是否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问题,现明确如下:根据(94)财预字第55号文第三
近接一些地方询问(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是否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94)财预字第55号文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并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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