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导读:
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不到较大、情节一般的,刑法没有起刑点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凡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不分情节一律定罪处罚?我们认为,任何犯罪都有情节轻重的问题。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则不应定罪处罚。按照原司法解释的规定,①的规定,对于虚开税款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就应定罪处罚。对于虚开税款不满1万元或者被骗取的税款不满5000元的,原则上可以按违法行为处理。
2、关于原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和处罚分成四种情况加以规定:一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的。对上述数额和情节如何掌握,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重新作出司法解释之前,我们认为,鉴于本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已有的内容,被修改后吸收到刑法典中来,因此,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②中,凡与刑法不抵触的内容,在实践中仍可参照执行。
3、自己虚开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后利用这些虚开的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税款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以诈骗罪、偷税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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