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产品已纳资源税可抵扣
导读:
近期,某盐场财务人员就缴纳资源税问题打来电话咨询。他说,以前自己企业生产的海盐都是用自产卤水来直接加工,但为了降低成本,现在企业生产盐采取外购卤水形式。对以自产卤水加工成的海盐缴纳资源税,依照税法规定是按照海盐数量和税额缴税,不知道改为外购卤水后,已纳资源税可否从当期应缴资源税中抵扣。
首先,企业外购卤水已缴纳的资源税允许抵扣。《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盐资源税包括对固体盐和液体盐征收。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也就是说,企业购进的卤水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对方企业已计提了资源税(单位税额3元/吨)。同时,根据《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15号)规定:“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所以,该企业外购卤水已缴纳的资源税可以从当期应缴资源税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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