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人缴纳营业税后是否要代扣代缴分包单位营业税
导读:
问:昌厦公路于日前在我县开工。工程指挥部将工程承包给某建筑施工企业,之后这家建筑施工企业又把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施工单位。该建筑施工企业与工程指挥部结算工程价款,其他建筑施工单位与该建筑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如果该建筑施工企业已按其承包工程价款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那么从其处取得收入的其他施工单位是否还要缴纳营业税?
答:由于建筑业具有施工规模大、投入资金多、工程周期长、生产流动性强、同一工程常由多家建筑企业分包或转包等方面的特点,营业税法规不仅规定了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而且还规定了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具体到信中所讲的情况,其属于典型的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建筑安装业务。这项工程以某建筑施工企业为总承包人,其他建筑施工单位为分包单位。首先,根据谁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谁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原则,总承包人和分包单位分别承担了部分施工任务,同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分包单位的应税营业额为总承包人所支付的全部价款,总承包人的应税营业额为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单位价款后的余额。其次,由于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由总承包人统一向建设单位结算,取得的工程价款,先全部反映在“工程结算”科目的贷方;在总承包人和分包单位结算时,把应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视同总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这样,工程的价款都能在总承包人的账户上体现出来。根据这一特点,税法把总承包人规定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即总承包人除缴纳自己所承担工程的应纳营业税之外,还要为分包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
总承包人已按全部价款缴纳了营业税,其实已包括了总承包人自己缴纳的营业税和为分包单位代扣代缴的营业税,这样分包单位凭总承包人转来的代扣税款凭证就不必再自行缴纳营业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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