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人是否还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导读:
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原来的关于建筑安装业务的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已经废止,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贵公司应该在劳务发生地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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