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利用集体土地所建楼房对外销售应纳营业税
导读:
城乡结合部农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楼房除对村民进行置换外,剩余楼房对外销售,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农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楼房应为不动产,如发生有偿转让行为,我们认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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