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营业税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30 13:25:27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京财税[1996]1477号发布日期:1996年09月19日生效日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京财税[1996]1477号
发布日期:1996年09月19日
生效日期: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