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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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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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0-11-06【生效日期】2000-11-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6日国税函〔2000〕891号)各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1-06
【生效日期】2000-1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6日国税函〔20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铁道部和部分地区税务部门来函反映,各地在对铁路大修业务征收营业税时,存在执行政策不一致的问题。为正确执行营业税政策,现就与铁路大修业务相关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铁路部门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铁路大修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内部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筑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应当征税,不与本单位结算价款的,不征营业税。由于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下属的从事大修业务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均未与本单位结算大修工程价款,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各铁路局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铁路局范围内从事铁路大修业务,不缴纳营业税,为其他铁路局提供大修劳务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各铁路分局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铁路分局范围内从事大修业务的,不缴纳营业税,向其他铁路分局提供大修劳务的,应当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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