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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地面服务费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30 05:42: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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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613号【发布日期】1989-12-19【生效日期】1990-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地面服务费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1989年12月19日(89)国税流字第613号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613号
【发布日期】1989-12-19
【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地面服务费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1989年12月19日(89)国税流字第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民航体制改革,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曾以(88)财税营字第005号文规定:对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地面飞机服务费收入和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在1989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鉴于民航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尚有一定困难,经研究决定,对民航地面服务费收入和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再给予免征营业税半年的照顾,即从1990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届时不再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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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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