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地面服务费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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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9-08-30
05: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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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613号【发布日期】1989-12-19【生效日期】1990-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地面服务费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1989年12月19日(89)国税流字第613号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613号
【发布日期】1989-12-19
【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地面服务费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1989年12月19日(89)国税流字第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民航体制改革,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曾以(88)财税营字第005号文规定:对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地面飞机服务费收入和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在1989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鉴于民航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尚有一定困难,经研究决定,对民航地面服务费收入和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再给予免征营业税半年的照顾,即从1990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届时不再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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